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後果發生,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第十七條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單位犯罪的主體有什麽特征?
作為犯罪主體,單位必須具備以下四個基本特征:
1,合法性,即單位必須是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具有法律主體資格;
2、組織性,即必須由相當數量的基本固定的工作人員組成,並有壹定的組織結構;
3.擁有壹定的資金和財產,既是單位開展社會活動的物質基礎,也是單位履行法定義務的物質保障;
4、獨立性,即在壹定範圍內,可以以組織的名義獨立進行社會活動,獨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