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夥詐騙的量刑標準是,詐騙金額不足四千元的,為罰金;4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的,為管制;5000元的,處三個月拘役,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壹個月;如果是1000元,就是六個月的有期徒刑,每增加壹千元,刑期增加壹個月。詐騙四萬元的,處三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二千元,刑期增加壹個月。詐騙二十萬元的,處十年有期徒刑,每增加四千元,刑期增加壹個月。
資料擴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實施)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3000元以上至10000元、3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500000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較大”
騙取公私財物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重處罰:
(壹)通過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發布虛假信息的,詐騙不特定多數人;
(二)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救災募捐為名進行詐騙的;
(四)騙取殘疾人、老年人或者殘疾人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法律信息: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