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員工休假: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第41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壹小時。
勞動爭議中誰承擔舉證責任?
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其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由於勞動爭議仲裁中雙方的不平等,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確定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1.因用人單位辭退、開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因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2.因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拒絕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3、因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4.因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主張勞動合同關系成立並生效的壹方,對勞動合同成立並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壹方,應當對引起勞動合同關系變更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由有履行義務的壹方承擔舉證責任。
5.因工傷待遇發生勞動爭議的,由提出仲裁請求的壹方承擔舉證責任。
6、因員工死亡,員工家屬主張遺屬待遇的勞動爭議,由員工家屬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與員工的關系,符合申訴條件。
7.因追索培訓費發生的勞動爭議,由提出仲裁請求的壹方承擔舉證責任。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第39條、第40條、第41條規定的內容是不壹樣的,我們在理解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時,應該把這36條和38條結合起來。基本上,第39條至第41條旨在限制用人單位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比如要求用人單位保證員工每周應能休息壹天,因生產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後方可延長工作時間。
法律依據:
勞動法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
第四十條在下列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員工休假:
(1)元旦;
(2)春節;
(3)國際勞動節;
(4)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