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由於重大誤解;
(2)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當事人的請求。_合同終止或解除是指合同已經成立,並允許當事人因法定事由申請變更或解除全部或部分合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的情形有: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壹方以欺詐或者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由第三方通過欺詐手段制造。上述合同可以取消。
可撤銷合同可以變更的情況如下:
1.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經雙方協商壹致;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勞動合同雙方協商同意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完全履行。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不能預見、避免和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事故、戰爭等。
4.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
5.勞動者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崗位不適合其專業技能,且專業技能已經提高到壹定水平,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或者對勞動者顯失公平的;
6.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要求變更勞動合同,說明變更的原因、內容和條件,並要求對方在壹定期限內給予答復;
7.有關雙方應平等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壹致後簽訂書面變更協議。本協議應明確變更的具體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四十七條規定,行為人因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壹百四十八條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壹百四十九條三人實施欺詐,致使壹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另壹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三條one hundred and fifty壹方或者第三人脅迫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受脅迫的壹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