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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建築拆除的界定標準是什麽?

壹種是土地使用權違法建築,即在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建設,但未取得或超過建設、規劃部門的相關批準進行建設。另壹種是沒有土地使用權的違章建築,因為沒有土地使用權,也沒有後續的審批手續。這類違章建築往往面臨被無償拆除的法律後果。《物權法》第五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即物權法定原則;對於財產權的否定,法律的壹般原則也應該是法定的,所以對違章建築的界定還是法律上的保留。在拆遷領域,被拆遷人和被征收人的違法建築多為居民為解決住房困難而私自建造的建築物,或者農民之間轉讓宅基地和承包地並在其上修建建築物、構築物。這些違章建築的界定依據是《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現實中,很多立法者和執法者習慣性地將違章建築和違法建築混為壹談。為了更好地區分違法建築和違章建築,有必要對違章建築進行狹義的理解,即所謂違章建築是指法律、行政法規以外的違反行政法規而建造的建築;對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建設的建築,我們稱之為違章建築。在拆遷征收領域,違法建築的類型主要包括:(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照批準的範圍和內容進行建設的。(2)自建房,即在現有房屋、庭院、屋頂、陽臺周圍自建建築物。(三)未經批準,在集體土地(包括承包地和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集體土地使用權通過農民私人轉讓取得的。(4)在農村新建占用國有土地和非法占用集體土地的建築物、構築物。(5)擅自占用固定亭、屋等。建在樓道、路邊、公共綠地、走廊、人行道等。(六)拆遷征收範圍確定後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構築物。違章建築的主要表現有:(1)擅自、無證施工且政府已介入制止,確實屬於違章建築。(2)相關法律頒布前已建成的建築物不合法、不違法。法律頒布後,他們沒有申請許可,政府有關部門也沒有要求許可。(3)無證建築客觀上屬於違法建築,但當事人主觀上在施工過程中並不知道是違法建築。(4)當事人建的樓是違法的,但政府也違法,不給許可,甚至不給答復。(5)當事人所建建築為違章建築,但政府默許。(六)通過受讓方式取得他人違法建築的。(7)棚戶區。(8)政府拆遷征收時,違法吊銷當事人執照,造成事實上的違法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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