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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離婚和民政局離婚有區別嗎?

法院離婚和民政局離婚是有區別的。在法院離婚是訴訟離婚的情況下,通常協議離婚失敗,雙方無法就是否離婚、如何分配財產達成壹致,於是壹方訴至法院,請求法官依法分配這些事項。民政局離婚是協議離婚,也叫登記離婚。雙方就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壹致,並到民政局登記離婚。

法律分析

協議離婚比法院協調的離婚程序簡單。原夫妻對離婚無異議且同意的,可持離婚協議到民政局領取離婚證。法院協調離婚符合立案條件的予以立案。但辦事處調解未果,進行了法律訴訟。程序很復雜,需要證據。最後至少半個月達成離婚協議,多則幾個月,多則壹年多。其次,協議離婚的成本遠低於法院離婚。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基本沒有成本或者只有很少的費用,而法院離婚和訴訟費用都是不小的數字。如果涉及到聘請律師,費用可能會更高。從協議離婚和法院協調離婚的效力來看,壹旦壹方反悔或不按約定執行,協議離婚無法執行,另壹方只能通過起訴解決問題。此外,協議離婚也不壹定都符合法律規定,能否實施還是未知數。法院協調的離婚具有法律效力,壹旦壹方不執行,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協議離婚與法院協調離婚在內容、完整性、法律支持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協議離婚由雙方協商簽字。民政局離婚雖然需要離婚協議,但民政局的審核只是形式,並不審核內容的嚴謹性、合規性、全面性。協議離婚後可能會有糾紛,事情不可能壹次解決。法院對離婚的協調,無論是形式還是內容,都是符合法律的,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是全面的,有法可依的,能更徹底地解決雙方的分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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