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習慣是指在國際關系中所有國家都遵守的那些行為和習慣。它由兩個要素組成:壹是各國對它的不斷重復,二是各國對它的法律確認。國際慣例是不成文的,但對所有國家都有約束力。比如外交特權和豁免,從壹開始就是國與國之間交往中形成的慣例。中國古代有“兩國交兵不伐”的做法。其他國家也有類似的做法。其中壹些做法逐漸被認為具有法律約束力,並成為國際慣例。“國際習慣”不同於“國際慣例”,後者的範圍更廣。除了作為國際法淵源的國際習慣之外,它還包括尚不具有普遍法律約束力的慣例。
國際法的另壹個來源是國際條約。根據1969《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定,國際條約是指國家之間締結的、受國際法約束的國際書面協議。今天,國際條約已經成為國際法最重要的淵源。比如,在聯合國登記的至今仍然有效的多邊條約有300多項,其中200多項是中國參加的。此外,世界各國之間簽訂的雙邊條約更是難以統計。中國與其他國家締結了10,000多項雙邊條約。與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國際慣例不同,國際條約通常只對其締約國具有約束力。今天,許多最初以國際習慣形式表達的國際法規則已經以條約為基礎。如《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1961將外交特權與豁免的規則以國際條約的形式進行了匯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外國締結的雙邊和多邊條約、協定以及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NPC常務委員會決定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根據NPC常務委員會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國務院領導下,管理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的具體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