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門診治療:
(1)支付範圍:居民醫保藥品目錄中的甲、乙類藥品,以及經批準的診療項目和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及醫療服務設施;
(2)最高支付限額150元,無起付線,限當年使用,下壹年度不結轉使用,不累計;
(三)全日制大學生普通門診醫療按規定以學校為單位統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將門診醫療費用基金撥付給學校,由學校統壹管理,包幹使用。
2、“兩病”門診用藥保障福利:
(1)月統籌基金限額標準為40元(高血壓合並糖尿病/糖尿病合並高血壓患者年度累計報銷金額不重復計算);
(2)城鄉居民醫保統籌基金支付的門診用藥費用不計入居民醫保門診統籌年度限額和住院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對於病情相對穩定的患者,經醫生評估後,可將壹個處方的用量延長至3個月,以保證患者的用藥需求。
所需信息:
1,醫保卡原件及正反面復印件;
2.住院原始發票加蓋醫療機構收費業務印章;
3、住院詳細匯總清單;
4、醫療機構蓋章的診斷證明材料;
5、住院病歷或入院記錄的首頁;
6.出院小結復印件加蓋醫療機構病歷管理專用章。
綜上,參保患者在基本醫療保險年度內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補償後,個人承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654.38+0萬元的部分,可享受大病保險補償,且不設封頂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