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失是指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醫務人員在診療、預防、保健、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等醫療活動過程中,未盡到應有的註意義務。,表現為他們未能預見和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從而使患者的人身或財產利益受到損害。衡量醫療過失的標準是醫生是否違反了註意義務,可以表現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醫療技術操作規範、技術操作規程、處置原則等。
2、護士的醫療過失為護士本人。
壹般對造成醫療差錯的護士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其晉升職稱和評優評先資格,扣除績效工資;嚴重的直接辭退。扣除負有管理責任的科室主任和護士長當月的績效工資和崗位津貼。
3.護士醫療過失對病人的處理
醫療行為經醫學會鑒定,結論構成醫療事故的,由醫院負全責,死亡患者家屬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定的賠償標準。具體金額如下:
(1)醫療費用:按治療醫療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前期治療費用不能補償)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曠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收入超過醫療事故發生地職工年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夥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計算;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特殊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傷殘生活補助費:按照傷殘等級和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普及型用具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限於死者生前或者傷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人,按照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
(9)交通費:根據患者實際必要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津貼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壹)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患者死亡的,賠償期限最長不超過6年;病殘的,補償期限不超過3年;
(十二)患者近親屬參加醫療事故處理所需的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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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患者參加喪事活動的配偶、直系親屬所需的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