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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最怕投訴什麽部門?

警察最怕內部監督的法律部門和外部監督的檢察院投訴,這兩個部門是最強有力的。另外,他們害怕犯罪,比如群體性事件。如果處理不好,壹般領導壹般都要被就地免職或者調到其他部門。

對公安局進行檢舉、控告的工作人員,可以向人民警察機關、派出所的上級機關即當地公安局、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進行檢舉、控告。或者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六條公民或者組織有權對人民警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察機關的人民警察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調查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任何人不得對依法檢舉、控告的公民或者組織進行壓制和打擊報復。

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督察制度,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行法律、法規和紀律的情況進行督察。

行政復議法

第十五條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依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壹)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依法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當地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三)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當地人民政府、當地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該組織的國務院直接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四)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對以同壹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五)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壹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受理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二條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接受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人民警察的上級機關應當對下級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其作出的處理或者決定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或者變更。

第四十四條人民警察執行職務,必須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人民警察機關制定的與公共利益直接相關的規定應當公開。

第四十五條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前款規定的回避,由有關公安機關決定。人民警察辦理刑事案件的回避,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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