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流程如下:
1,應用。當事人協議離婚,必須親自到壹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交付辦理離婚證和備案所需的單人免冠照片,並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2.復習。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受理離婚申請時,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有關規定,雙方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詢問。婚姻登記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當事人的離婚申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壹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其結婚證。雖然這是法律為防止登記久拖不決而提出的時間要求,但客觀上也是對申請離婚的當事人給予了冷靜的考慮。在審查期間,如果雙方獲得和解的知識,應允許他們撤回離婚申請;
3.註冊。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離婚申請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當事人自領取離婚證時起解除夫妻關系。不符合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申請離婚所需的文件和證件如下:
1,戶籍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離婚協議;
5.結婚證。
綜上所述,如果夫妻雙方決定結束婚姻關系,需要辦理相應的手續。如果夫妻雙方協商壹致,可以到離婚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領取離婚證,雙方婚姻關系即告結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1077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1078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