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買賣合同章和合同專用章的法律效力是正常情況下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有效,當然私刻業務專用章,對方不認可的除外。所以要去工商局查詢公司蓋章的記錄,以證明蓋章是否合法有效,進而證明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另外,即使業務專用章沒有備案,對方也不會認可。如果合同上有對方的工作人員作為簽字代表,可以認定合同有效。在購銷合同履行過程中,也可以通過發票和收據證明對方已經收到貨物,通過履行可以證明合同的效力。單位,包括公司和其他法人單位以及非法人單位,在對外交往中都離不開印章。無論是在日常交往中,還是在法院對糾紛的審查判決中,根據印章來認定相關文書的效力,進而確定相關權利義務的歸屬,已經成為壹種常識。每個單位都不止壹個印章,比如企業法人章、財務章、合同章、發票章。這裏討論壹下合同章和公章的效力。公章代表單位,在所有印章中效力最高,是法人權利的象征。在當前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它是判斷壹項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有效的重要標準。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公章可以用來代表法人的意誌,簽署合同等具有較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公章可用於所有以公司名義出具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書或其他公司資料。合同章是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的。可以在簽約範圍內代表單位,單位要承擔由此引起的權利和義務。可以用公章代替合同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