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脅迫我簽訂不平等協議,這個條約有法律效力嗎?

即使是在脅迫下簽訂的不平等協議,這個條約也是有法律約束力的。但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撤銷協議。判決撤銷前,該協議仍然有效。

法律分析

_ _ _ _ _ _取決於合同中的有效條款是如何約定的。如果合同約定了蓋章生效或者沒有約定生效條款,那麽沒有公章的合同就不生效。如果在合同中約定,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後生效,是否加蓋公章沒有實質性影響。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壹方必須故意利用另壹方的不利地位,即行為人必須知道另壹方的地位,知道他們之間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並有意識地加以利用。單純超過交易結果中市場價、平均利潤、平均差價的壹定倍數,不應認定為明顯不公平。因為顯失公平旨在糾正契約自由所造成的不公平,並不在於通過契約幹預當事人的自利調整。只要締約過程是公平的,法律就應該著眼於為當事人提供公平的交易規則和交易秩序,而不是直接為當事人訂立公平合理的合同。不平等的交易結果本身不應被視為明顯不公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五十壹條當事人壹方乘人之危,缺乏判斷力,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壹)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九十日內,未行使撤銷權的;(二)當事人受到脅迫,自脅迫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三)當事人在知道撤銷原因後,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明確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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