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防治法》有如下規定:
1,勞動者有接受職業衛生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2.勞動者有權接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和治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3.勞動者有權了解工作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4.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勞動條件;
5.勞動者有權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危害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職業病防治法是指:
它是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止職業病的發生,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調整政治與用人單位(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用人單位勞動者及其相關職業活動之間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而引起的疾病。所有國家的法律都有預防職業病的規定。壹般來說,凡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疾病,都可以稱為職業病。
在生產和勞動中,接觸有毒化學品、粉塵氣溶膠、異常氣象條件、高低壓、噪聲、振動、微波、X射線、γ射線、細菌、黴菌;長時間的強迫姿勢操作和對局部組織器官的持續壓迫,均可引起職業病,壹般稱為廣義職業病。
這些職業病中,有壹些危害性大,診斷標準明確,由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國情批準並公布的,稱為狹義的職業病,或法定(規定)職業病。
中國市政府規定診斷為法定(規定)職業病的,由診斷部門向衛生主管部門報告;規定職業病患者在治療休息期間和因工致殘或者治療無效死亡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或者職業病待遇。
有些國家對職業病患者給予經濟補償。因此,壹些國家將這類疾病稱為需要賠償的疾病。《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職業病診斷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