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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情侶的規定。

戀愛分手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嗎?

不需要承擔。簡單來說,如果戀愛雙方都是成年人,可以自由戀愛,這本身就符合民法典規定的“婚姻自由”原則。如果不能達成壹致,雙方就分手,這本身也是婚姻自由的壹種表現。俗話說“沒有哪對夫妻可以捆綁在壹起”,只有雙方自願的婚姻才能持久穩定。所以不需要賠償。如果要求賠償,就違背了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的基本法律原則。

民法

第1091條因下列情形之壹致離婚損害者,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

戀愛期間,雙方不是對方的家庭成員,所以當然不適用上述法律規定,所謂的“青春損失費”也不是民法典規定的賠償。索要這筆費用本身就違背了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則,法院當然不能支持。(另外,如果女方認為自己的青春被浪費了,要求賠償,但如果她設身處地,可以看出男方也在陪她浪費青春,雙方都有同樣的經歷,那麽賠償呢?)

相關知識

男女同居的法律後果不同於合法有效的婚姻。如果雙方都進行了婚姻登記,就是法律上的夫妻關系。這時候,雙方都有互相支持和幫助的義務。如果女方患病無法工作,男方有贍養和提供困難幫助的義務,法院可以判決支付男方相關醫療費用。同居雖然是自願的,但不是法律上的夫妻關系,所以不存在上面所說的撫養關系,男方沒有義務支付相關的醫療費用,也談不上賠償。

此外,根據相關判例,主張賠償的前提是壹方有過錯,但在戀愛和同居中,由於是自願的,沒有強迫,也沒有過錯,因此沒有賠償的法律依據。

戀愛分手遇到對方索賠,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只要沒有過錯,就可以要求不給對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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