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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時效分別是多久?

在刑事案件中,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訴訟時效(追訴時效),刑法規定超過下列期限的犯罪不予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民事案件壹般訴訟時效為2年,下列案件訴訟時效為1年:

(壹)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

(二)銷售不合格商品未申報的;

(三)拖延或者拒絕支付租金的;

(四)提存財產滅失或者毀損。

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行政案件中,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起。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釋: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出示或者送達法律文書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只要能夠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訴權利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申訴權利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2年。

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的,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之日起計算。涉及房地產的具體行政行為自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或者其他具體行政行為自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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