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海門市生態環境局在總結100余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經驗的基礎上,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中探索和實踐替代修復。在設施升級、汙染清理、生態公益林建設等方面,對適用勞動補償模式的案件適用範圍、監督、責任認定等作出了詳細規定,有效改善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領域勞動補償執行剛性問題。
《辦法》明確規定了三類賠償義務人,因經濟困難、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短或者其他原因無法履行損害賠償責任的,可以向生態環境部門申請以公益勞動的方式沖抵賠償義務(費用),彰顯了環境執法的“溫度”;在實施和監督方面,確定勞動報酬的方式應當符合保護生態環境公共利益的目的,具體內容可以是植樹造林、環境保護法制宣傳、生態環境誌願服務等。同時,在執行中,可以聯合區鎮、公益組織等各種力量,幫助勞動報酬執行,實施監督。《辦法》還明確了履行,由賠償權利人牽頭監督勞動報酬履行,勞動報酬協調單位進行監督考核,出具考核意見。經提醒不適宜繼續履行勞動補償的,生態環境部門可以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意見,決定終止勞動補償工作,繼續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確保勞動補償的效果。
最後,“由於缺乏企業管理責任意識,廢氣處理設施修復後未能及時修復,對大氣環境造成汙染。我願意以勞動報酬的形式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責任,並參與公益誌願服務。”南通壹家電動工具企業的負責人說。執法人員在前期檢查中發現該企業廢氣處理設施漏電保護開關損壞,維修後未及時開啟,執法人員發現後及時開啟。鑒於企業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短,對外部環境影響不大,企業以勞動補償的方式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下壹步,海門市生態環境局將推廣實施生態環境損害“勞動補償”方式,組織實施“勞動補償”的10家企業承擔環境損害責任,開展公益誌願服務,積極探索實踐,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補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