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不會自動解除,即使到期也需要履行相應的法律程序,辦理相關手續。需要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決定機關應當作出書面決定和通知,送達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和擔保人。取保候審最長期限為壹年。如果偵查機關在這壹年內未能取得證據證明嫌疑人的犯罪事實,解除取保候審後將不會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也不會留下犯罪記錄。取保候審後,如果繳納了保證金,嫌疑人沒有違反禁止性規定,嫌疑人的保證金需要全額退還。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相應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壹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地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提審時及時到場;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壹項或者多項規定:
(壹)不得進入特定場所;
2 .不與特定人員見面或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由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交納保證金的,沒收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根據情況責令其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擔保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人,需要逮捕的時候,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