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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保護國家、集體和私人財產權的原則

《物權法》解讀:第四條國家、集體、私人財產權平等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的、集體的、私人的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人的財產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說明這壹條講的是國家、集體、私人財產權平等保護的原則。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物權法作為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因物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而產生的財產關系的法律。物權法對所有民事主體財產權的平等保護,是由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性質決定的。對於民法中的平等原則,《民法通則》已經明確規定,民法調整的是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因此,該條規定了平等保護國家、集體和私人財產權的原則。

憲法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公平競爭、平等保護、優勝劣汰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所有制經濟形成的市場主體都在壹個統壹的市場中運行,相互聯系。各市場主體地位平等,享有同等權利,遵守同等規則,承擔相互等待的責任。馬克思說,“商品生來平等”。如果各種市場主體得不到平等保護,解決糾紛的方式和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就不可能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不可能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十六屆三中全會進壹步明確“保障各類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即使財產不在市場上交易,憲法也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在依法確定財產所有權的前提下,作為產權主體,無論是國家和集體財產權,還是私人財產權,都應受到同等保護。否則,不同權利人的財產權受到同等侵害,國家和集體應多繳納,私人可少繳納,勢必損害群眾依法創造和積累財富的積極性,不利於人民富裕和社會和諧。需要註意的是,平等保護並不意味著不同所有制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同。根據憲法規定,公有制經濟是主體,國有經濟是主導力量,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們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這主要體現在國家宏觀調控、公共資源配置、市場準入等方面。要確保國有經濟在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的控制力,這是經濟法和行政法明確規定的。

另外,需要註意的是,該條規定了“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因為該條從所有權的角度規定了物權主體分類的平等保護原則,仍有權利人不能完全納入“國家”、“集體”、“私人”,如公益基金會,所以規定了“其他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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