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在不同的場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
比如在代表企業的場合,其個人簽字會導致企業承擔責任的後果;如果企業破產,承擔個人責任,法定代表人以後經營企業會受到很多限制;企業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可以限制法定代表人人身,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法定代表人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會受到刑事處罰,等等。以上只是壹個列表,並不完整。
2.法人設立時沒有瑕疵(如出資瑕疵)的,其損失責任由法人自行承擔,既不是股東,也不是法定代表人。當然,如果是國企,如果法定代表人有失職行為,嚴重程度達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者應該給予行政處分;
3.個人獨資法人只要能區分法人財產和個人財產,就不需要法定代表人承擔民事責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債務時,由公司以其全部財產承擔,個人股東不負責任,但設立時出資瑕疵的除外。4、因經營失誤向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5、法定代表人可以單獨或與×××壹起對侵犯本單位財產的行為承擔民事侵權法律責任;
6.對非法行為的民事制裁----罰款和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提起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壹條* *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狀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狀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或者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七條,被執行人是單位的,可以限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為了解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和履行義務能力,可以傳喚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直接責任人到人民法院進行調查詢問。必須接受調查詢問的被執行人、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場;上述人員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有關規定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查找。
《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規定》第六條應當包括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統壹社會信用代碼(或者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況;執行依據的制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和執行法院;人民法院認為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其他應當記錄和公布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