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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關於二審判決的規定

法律分析:當事人上訴二審的條件;

申訴必須由依法享有申訴權或者能夠行使申訴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

上訴的對象必須是依法允許上訴的判決或裁定;

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備案;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必須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起上訴;如果不服壹審裁定,必須在裁定送達之日起65,438+00天內提出上訴;

您必須提交上訴並支付上訴費用。上訴狀可以通過第壹審人民法院提起,也可以直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壹般是各地人民法院委托第壹審法院代收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同時,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預繳訴訟費通知書》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訴訟費,逾期自動撤回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當事人可以對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

本文是關於如何處理不服壹審判決的上訴案件。根據這壹規定,二審法院根據壹審法院查明的不同事實、適用法律和履行法定程序的情況,可以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或者改判。也可以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使用該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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