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懲戒是指各部門對失信企業的信息共享、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措施。處罰對象是違反市場競爭標準和誠實信用原則,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制售假冒偽劣產品,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等。,被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並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根據備忘錄,聯合懲戒的對象為招標人、采購人、投標人、供應商、招標代理機構、采購代理機構、評標專家以及其他參與公共資源交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有嚴重失信行為,依法受到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對上述嚴重失信主體,有關部門將依法采取38項聯合懲戒措施,包括“限制參與建設工程投標”、“限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限制參與土地使用權、礦業權出讓”、“限制參與國有產權交易”。國家發展改革委等24個部門近日簽署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嚴重失信主體聯合懲戒備忘錄,決定對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嚴重失信企業及其負責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評標專家等相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
失信聯合懲戒是指對失信企業的信息共享、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措施。處罰對象是違反市場競爭標準和誠實信用原則,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制售假冒偽劣產品,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等。,被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並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十六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從事不正當競爭,受到行政處罰的,由監督檢查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記入信用記錄並予以公示。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
第十三條對於依據本辦法向社會公布的當事人,應當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壹)納稅信用等級直接判定為D,適用相應的D級納稅人管理措施;
(二)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出境前未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未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三)稅務機關向參與實施聯合懲戒的有關部門提供當事人信息,有關部門依法對當事人采取聯合懲戒管理措施;(四)稅務機關依法采取的其他嚴格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