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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倒水是高空拋物嗎?

高空淋水被認為是高空拋物。

高空潑水是違法的,屬於高空拋物行為。這是危險的,也是違法的。高空拋擲物體時,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擲地點、被拋擲物體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綜合考慮該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高空拋物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高空拋物罪的客體是公共秩序的管理。從建築物上拋擲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體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對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予以補償;

2、客觀要件,壹般表現為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體,屬於嚴重行為,其中情節嚴重的應當造成人身傷害和重大財產損失;

3、主要要件,壹般主體,行為人已達到本罪刑事責任年齡16周歲,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4.主觀要件,當事人是故意,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過失犯罪。如果是過失犯罪,處罰會比故意輕。

綜上所述,高空拋物現象曾被稱為“籠罩在城市上空的痛苦”。曾經和“亂扔垃圾”壹樣,排在第二位。高空副拋是壹種不文明的行為,會帶來很大的社會危害。高空就是更高的空間。但“高”是壹個模糊的概念,具有明顯的模糊性和相對性。高空標準的確立旨在明確高空的模糊性和確定其相對性,因此有必要結合高空拋物犯罪的犯罪性質,從本質和形式兩個方面闡明其依據。基於犯罪的形式標準和法益的實質標準,高空拋物應當從建築物頂部以上的高度或者其他同等高度拋擲。高度標準的具體確定需要解決高度的起點、落點和高度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53條

從建築物上墜落等造成損害的責任。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後,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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