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權是黨員的壹項基本權利,是維護黨員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問責條例》第二十條明確規定:“問責對象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問責決定之日起1個月內向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提出書面申訴。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收到書面申訴後,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並書面告知提出申訴的黨組織、領導幹部及其所在黨組織。”這壹規定細化了問責對象的申訴程序和途徑,體現了黨章對保護黨員權利的要求。同時,根據黨章第四條第八款和《中國* * *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問責對象不僅可以按規定程序向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提出申訴,還可以逐級向黨的上級組織乃至中央提出申訴,要求有關黨組織給予負責任的答復。各級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關要切實提高思想認識,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和人文關懷,依法依規受理投訴並及時處理;要加強對下級黨組織處理信訪案件的領導和監督,提高信訪處理水平,切實保障問責對象的合法權利。
法律依據:
《中國* * *產黨問責條例》第二十條問責對象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問責決定之日起1個月內向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提出書面申訴。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收到書面申訴後,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處理申訴的決定,並書面告知提出申訴的黨組織、領導幹部及其所在黨組織。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九十六條* * *原辦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查申請後30日內作出復查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受理公務員申訴的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復查和申訴期間不停止執行人事處理。公務員並不會因為申請復查和提出申訴而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