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協議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進行談判。
第二,意義意味著真理,
第三,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四是不損害他人和社會的公共利益。
本協議只有在滿足以下條件時才具有法律效力: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是真的;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合同的有效性需要三個條件: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
這是合同的普遍生效。
訂立協議的目的是為了從制度上甚至法律上更好地固定雙方在協議中承擔的責任。協議作為壹種能明確界定彼此權利義務的具有約束力的文件性文件,對雙方(或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它可以監督雙方信守承諾,約束自己的魯莽行為,其作用與合同基本相同。
口頭協議無效;書面協議有三種形式,即合同中的條款、獨立的協議和其他書面形式,如信件、電報、傳真和電子郵件。
協議是壹種合同文件。它是當事人雙方(或各方)為了解決或防止糾紛,或建立法律關系,實現某種利益和願望,經協商達成協議後簽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和實踐性的文件。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470條第1款規定,合同的內容應當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