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當事人提供;
(二)中國司法協助協定另壹方的中央機關規定的;
(3)由中國駐該國使領館提供;
(4)由該國駐華大使館提供;
(5)中外法律專家提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第三條當事人可以依法明示選擇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有強制性規定的,直接適用該強制性規定。
第五條適用外國法律會損害中國人民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六條涉外民事關系適用外國法律。國內不同地區實行不同法律的,適用與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地區的法律。
第七條訴訟時效適用有關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
第八條涉外民事關系的定性,適用法院法。
第九條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外國法律不包括該國適用的法律。
第十條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外國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行政機關確定。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應當提供該國法律。外國法律不能確定或者本國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壹條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適用經常居住地法律。
第十二條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適用經常居住地法律。自然人從事民事活動,按照經常居住地法律無行為能力,按照行為地法律有行為能力的,適用行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繼承的除外。
第十三條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適用自然人經常居住地法律。
第十四條法人股東及其分支機構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組織結構、權利義務等事項,適用註冊地法律。
法人的主要營業地與註冊地不同的,可以適用主要營業地的法律。法人的經常居住地是其主要營業地。
第十五條人格權的內容適用權利人經常居住地法律。
第十六條代理行為適用代理行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民事關系適用代理關系發生地法律。
當事人可以通過協議選擇該機構的適用法律。
第十七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信托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信托財產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關系發生地法律。
第十八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仲裁協議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仲裁機構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第十九條依照本法,適用國籍國法律;自然人具有兩個以上國籍的,適用經常居住地國籍國的法律;如果妳在所有國籍國都沒有經常居所,則適用與妳有最密切聯系的國籍國的法律。自然人無國籍或者國籍不明的,適用其經常居住地的法律。
第二十條本法適用經常居住地法律。自然人經常居住地不明的,適用其經常居住地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