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如何處理?
違反國家和地方政府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必須按照有關標準繳納社會撫養費。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從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壹定比例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壹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分期繳納,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社會撫養費的變化
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
必要時由子女提出增加撫養費,除物價調整外,原有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需要的;或者子女教育,實際撫養的費用超過原來的數額;也有可能是因為孩子生病,養父母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或者有支付義務的壹方經濟收入明顯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孩子們遠遠達不到他們的生活水平。
另壹方面,有支付義務的壹方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減少支付撫養費。減少給付主要是指給付方因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而無力支付原金額,且正在撫養子女的壹方父母能夠負擔大部分子女撫養費的,可以請求減少給付。
第三,社會撫養費存在問題
由於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的不確定性,存在許多問題:
第壹,“1994之後,壹些地方意識到計劃生育是壹種倡導義務,不宜對計劃生育進行行政處罰。所以,罰款陸續變成了收費。”即便如此,很多地方還是有很多強制措施。孩子還沒出生,就因為跟“計劃生育”說了幾句話,被帶到公社拘留了。也許這涉及到中國的“人權”問題;
第二,這些錢收上來後去了哪裏,是否用於“社會撫養費”。這確實不是壹個小數目;
第三,為什麽“社會撫養費”隨著地方“領導”的變動而變動,而且變高了。談了壹次,因為領導變動而改變;
第四,家庭在收支“入不敷出”的情況下,是否也要交這筆費用,讓人感覺類似於“舊社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非法為他人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等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虛假醫學鑒定,出具虛假計劃生育證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