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工程價款結算的下列事項作出約定:
1,預付款金額、付款期限和扣款方式;
2.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金額和期限;
3.工程建設發生變化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法、工期要求和支付方式;
4、工程價格爭議的解決;
5.約定風險的範圍和幅度以及超出約定範圍和幅度的調整方式;
6、工程竣工價款結算及支付方式、金額和期限;
7、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金額、預提方式和期限;
8、安全措施和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9、工期提前或延期的獎懲;
10.與履行合同和支付價款有關的擔保。
第二,
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變化影響合同價格;
2、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價格調整;
3.批準的設計變更;
4.發包人變更已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除修改錯誤外),導致費用增加;
5.雙方同意的其他因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第十三條工程進度款的結算和支付應符合下列規定。工程進度款結算方式:1,月結月付。即實行按月支付進度款,完工後清算的方法。合同期在兩年以上的項目,年終進行項目盤點,辦理年度結算;2.分段結算和支付。即當年開工,當年不能完工的項目,按照項目形象進度,分成不同階段支付項目進度款。具體劃分在合同中有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