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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進度款最新規定2021

工程預付款的支付時間和金額應符合發包方與發包方的合同約定。合同無約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承包和包工包料工程預付款按合同約定執行,原則上預付款比例不低於合同金額的65,438+00%,不高於合同金額的30%。對於重大項目,預付款應根據年度項目計劃逐年支付。采用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的項目,預付款的比例應在合同中約定為實體性消耗和非實體性消耗。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後壹個月內或不遲於約定開工日期前七天預付工程款。如果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支付預付款,承包人應在預付款期滿後65,438+00天內發出預付款通知。如果發包人收到通知後仍未按要求預付款,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65,438+04天後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的付款日期起向承包人付款。預付工程款必須在合同中扣除,並從工程進度款中扣除。未簽訂合同或不具備施工條件的,發包方不得預付工程款或以預付款的名義轉移資金。

a、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工程價款結算的下列事項作出約定:

1,預付款金額、付款期限和扣款方式;

2.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金額和期限;

3.工程建設發生變化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法、工期要求和支付方式;

4、工程價格爭議的解決;

5.約定風險的範圍和幅度以及超出約定範圍和幅度的調整方式;

6、工程竣工價款結算及支付方式、金額和期限;

7、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金額、預提方式和期限;

8、安全措施和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9、工期提前或延期的獎懲;

10.與履行合同和支付價款有關的擔保。

第二,

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變化影響合同價格;

2、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價格調整;

3.批準的設計變更;

4.發包人變更已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除修改錯誤外),導致費用增加;

5.雙方同意的其他因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第十三條工程進度款的結算和支付應符合下列規定。工程進度款結算方式:1,月結月付。即實行按月支付進度款,完工後清算的方法。合同期在兩年以上的項目,年終進行項目盤點,辦理年度結算;2.分段結算和支付。即當年開工,當年不能完工的項目,按照項目形象進度,分成不同階段支付項目進度款。具體劃分在合同中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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