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九條。合議庭或者法官獨任審理案件。合議庭和法官獨任審理的案件範圍由法律規定。
第三十三條合議庭審理案件,法官應當對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負責。法官單獨負責審理案件,獨任法官負責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司法活動中如有違法案件,要及時調查核實,依法依規處理。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十二、三編第二章增加壹節,作為第四節:“速裁程序”第二百二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第二百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簡易程序:“(壹)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被告是未成年人;“(三)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4) * * *同壹刑事案件部分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或者適用速裁程序有異議的;“(五)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未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等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六)其他不適合適用速裁程序的。第二百二十四條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壹節規定的送達期限的限制。壹般不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但在宣判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後陳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應當當庭宣判。第二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壹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違背自己的意願認罪,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不適合迅速審判的情形的,應當依照本章第壹節或者第三節的規定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