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第四十六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項目建設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並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利用或者處置。
第八十八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失去原有使用價值或者雖未失去使用價值但已廢棄或者拋棄的固態、半固態、氣態的物品和物質,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置於容器中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和物質。
(二)工業固體廢物,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
(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四)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方法鑒別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五)貯存,是指將固體廢物暫時置於特定的設施或者場所的活動。
(六)處置,是指將固體廢物焚燒,通過其他方式改變其物理、化學和生物特性,以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縮小固體廢物的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分,或者最終將固體廢物置於符合環境保護法規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
(七)利用,是指從固體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料或者燃料的活動。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關於城市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罰款:
(壹)隨意傾倒、遺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和場所的;
(三)項目建設單位未及時清除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汙染的;
(四)施工單位未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利用或者處置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的;
(五)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或者遺撒生活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壹項、第三項、第五項行為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二款、第四款所列行為之壹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壹項、第五項所列行為之壹的,處200元以下罰款。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