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集體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除外。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都是集體所有。根據法律規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或者集體。公民的自留山和自留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國家和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個人確定。即公民依法享有自留山、私有土地和宅基地的使用權。因為遺產必須是公民個人合法擁有的財產,公民不能將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作為遺產繼承,只享有使用權。農民經營的自留地、自留山的農作物、果樹、藥材等收益,歸農民自己所有。農民去世後,這些利益可以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另外,由於我國農民使用自留地和自留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以家庭人口和勞動能力為基礎的。壹般不需要為了保持其穩定性而做太多的調整。家庭成員個人死亡,不妨礙農民其他成員對自留山、自留地的經營和使用權利。但不是繼承,而是家族隨著居住的人繼續經營和使用。宅基地由居民和村民使用,包括宅基地和庭院用地,並將長期保持不變。宅基地的所有權與公民私有房屋的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或集體,私有房屋所有權屬於私有房屋所有人。宅基地使用權不是遺產,不能繼承,但公民繼承房屋,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轉移給新的所有人。這只是國家行政法規的具體執行,不是繼承的結果。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