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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成年嫌疑人的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援助條例》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政府可以對下列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1.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未成年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或者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2.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審判階段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其指定辯護人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3.公訴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4.未成年人在索要贍養費的民事案件中可以獲得法律援助。5.未成年人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撫恤金、救濟金、國家賠償的,在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其他情形下,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公民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辦理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撫恤、救濟的;(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第十壹條在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三)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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