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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施工監理的責任和義務

法律分析:1。監理人的責任期是委托監理合同的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因施工進度的延誤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壹步約定相應的延長合同期。

2.監理人應當在責任期內履行約定的義務。因監理人的過錯造成委托人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委托人。累計薪酬總額不得超過監理報酬總額(不含稅)。

3.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和竣工期限(交付和出圖)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致使委托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的,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於違反嚴肅工作規定的相關事項,委托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當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的索賠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賠償委托人因索賠而產生的各項費用。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接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自己的名義承攬工程監理業務。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單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供應商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的,不得承接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以及建設工程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理,並對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向施工現場派出總監理工程師和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工程師。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或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壹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施工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八條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平行檢查等形式對建設工程進行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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