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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1。對包裝和流通環境要求相同的產品應劃分為壹類,對每類產品分別制定包裝標準。該條款要求產品包裝標準另行制定。它是針對過去沒有單獨的產品包裝標準,產品包裝要求僅列在產品標準中的幾個通用條款中,無法保證產品的安全性而提出的。但為了控制產品包裝標準數量過多,規定按照包裝和流通條件的要求對產品進行分類,對每類產品分別制定產品包裝標準。比如GB 4856《針織棉織物包裝》就包括幾十種產品。

2.產品包裝標準中規定的技術要求應通過試驗方法進行驗證。該條款要求在產品包裝標準中只規定那些可以證明的特性。沒有具體內容的Void需求不允許編寫標準。產品包裝標準中的要求應盡可能用數值表示,並能通過試驗方法驗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二十六條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標準;(二)具有產品應當具有的使用性能,但說明產品使用性能存在缺陷的除外;(三)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表明的質量狀況。

第二十七條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有產品質量檢驗證明;(2)用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制造商名稱和地址;(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並相應地用中文標明;需要讓消費者提前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提前向消費者提供相關信息;(4)限制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明示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當容易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裸裝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特點難以標註的裸裝產品,可以不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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