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
4.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職工,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4個月後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參加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按照生育保險的有關規定支付生育津貼。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
產假和生育生活津貼的期限是多少?
1、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生育或者懷孕不滿7個月早產的,享受3個月的生育生活補助;
2、懷孕3個月以上(含3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的,按1.5個月享受生育津貼;
3.懷孕不滿3個月,或者孩子患有宮外孕的,按照1個月享受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可以同時發放嗎?
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不能同時領取。女職工哺乳期或孕期的工資由社保局支付。壹般社保局會把生育津貼打到公司的賬戶上,由公司支付。低於正常工資的公司不會扣,高於正常工資的公司也不會扣。
嚴格來說,產假工資是計劃時代的名稱。當時沒有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女職工生育期間享受產假,其福利由所在單位支付,統稱為產假工資。
生育津貼是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後,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重要內容;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社保機構按規定標準向用人單位支付的生育津貼,必須由用人單位用於職工生育和產假期間應享受的工資福利待遇。
對於已繳納生育保險的企業,生育津貼是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但支付主體是生育保險基金。說得更明白壹點,生育津貼就是原來的產假工資。社會保險制度全面實施後,為了與國際術語相銜接,“生育津貼”壹詞逐漸取代了原來的“產假工資”。
產假是指勞動婦女在分娩前後的休假待遇,壹般為分娩前半個月至分娩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分娩前後可長達四個月,女職工可享受不少於98天的產假。
所以從相關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在私企工作的女性產假也是98天,這是國家規定的。很多地方政策中都有關於女性產假的規定,所以有些地方的產假天數是98天以上,這就需要大家根據自己所在地來理解了。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女職工。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產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