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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四個要件

四個要素:

1,無權處分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人;

2.受讓方主觀上是善意的;

3.受讓人以合理的價格接受轉讓;

4.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依法登記或者交付。

1.就主體而言,轉讓方應為無權處分人,受讓方應為民事行為能力人。

2.在客體方面,善意取得的客體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以交付為公示原則,以登記為公示原則。

3.主觀上來說,受讓方應該是善意的。

4.客觀地說,善意取得必須依據壹定的法律行為而存在,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

善意取得是指動產的占有人或者不動產的名義登記人將動產或者不動產非法轉讓給受讓人,受讓人善意取得該財產,就可以依法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的法律制度。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收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1.受讓人在接受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3.依法應當登記的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

第三百壹十壹條善意取得人無權處分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受讓人在接受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不需要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準用前兩款的規定。

財產法

第壹百零六條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受讓人在接受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不需要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要求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準用前兩款的規定。

第壹百零八條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後,該動產上的原始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轉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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