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 * *有財產證明。
《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所得等。,歸夫妻共同所有。這壹規定表明,我國的夫妻財產制采用的是夫妻財產制,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個人財產和夫妻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或壹方取得的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財產所有權。這裏,* * *和都是指* * *和* * *,而不是* * *。
根據該條規定,我國夫妻財產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 * *是已婚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如非婚同居、婚外同居,以及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男女雙方,都不能成為夫妻* * *擁有財產的主體。
2.夫妻* * *共同財產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 * *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期間,從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配偶壹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是夫妻雙方或壹方取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取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取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財產、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裏所說的“收入”是指財產權利的取得,不要求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如果壹方婚前取得稿費等財產,但未實際取得,婚後稿費由出版社支付。此時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出版社承諾婚後支付壹筆費用,但直到解除婚姻關系才拿到這筆費用,那麽這筆費用也屬於夫妻財產。
4.夫妻對同壹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特別是夫妻對同壹財產的處置,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無法證明屬於配偶壹方的財產被推定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6.夫妻財產分割原則上應該平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由雙方協商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婦女的權益,作出判決。
7.夫妻壹方死亡,分割遺產的,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壹半給另壹方,其余為死者的遺產,依照《民法典》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