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民生刑法的指導下,為加強對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保護,相關法律將銷售假藥罪由危險犯改為行為犯,加大了對制售假藥行為的打擊力度。生產、銷售假藥罪旨在保護多個法益,法益有主次之分。當主次法益存在價值沖突時,應采取保護主體法益的原則。在刑法規範層面上,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法益處於主導地位,而維護秩序處於從屬地位,目的是更好地保護個人法益。假藥的認定應以藥品是否具有真實療效為依據,而不能僅僅以形式上是否取得藥監部門的批號為依據。生產、銷售假藥不僅嚴重危害公眾的生命、健康和安全,而且極大地破壞了藥品市場的正常秩序。為解決以往此類犯罪難以認定和打擊的問題,對本罪的規定進行了調整:壹方面解決了司法實踐中認定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罪的困境,另壹方面也使罰金刑的適用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吸毒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並按假藥處理的藥品和非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