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止債務糾紛的措施如下:
(1)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掌握起草合同和預設利己條款的權利;
(2)爭取壹份保障。欠款不能清償的,由保證人承擔清償責任,或者拍賣、變賣抵押物優先受償;
(3)盡量采用先付款後交貨的方式或先付款後交貨的方式。如需交付後付款,應固定並保存交接程序;
(四)有證據證明對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財產已被轉移、商業信譽已喪失時,應當中止履行並要求對方提供擔保;
(5)關註債務人財產狀況及變動情況,為訴前財產保全和執行奠定基礎;
(6)重視審查員的主體資格;
(七)審查債務人的經營範圍;
(8)審查雙方經營的內容是否合法;
(9)審查債務人是否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10)審核是否需要簽訂合同或協議,擬簽訂的合同或協議條款是否完備,雙方權利義務是否明確;
(11)查看相關票據是否規範。比如債務人開具應收票據,嚴格檢查開具的票據是否規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條
依法處理民事糾紛;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俗,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第593條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壹方違約的,應當依法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與第三人之間的糾紛,應當依法處理或者按照約定處理。
第687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壹般保證。
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過審理或仲裁、債務人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前,有權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債務人下落不明,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不能履行債務的;
(4)擔保人書面放棄本條款規定的權利。
二、個人債務糾紛如何起訴
1.法院審查借款案件的起訴時,應當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沒有書面收據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事實依據。對於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2.民間借貸的債務人已經離開,下落不明。法院是默認判決還是中止訴訟,要看借貸關系是否明確。對於“借貸關系明確”的,法院會缺席判決;借貸關系不清,事實難以查清的,中止訴訟。因此,出借人應保留借款合同、借款憑證等“借款關系明確”的證據,否則壹旦借款人消失,案件將無限期“中止”;
3.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款糾紛案件,法院受理後將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滿後債務人仍不應訴的,借款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可以缺席判決;不能查明借貸關系的,中止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