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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委托生產管理辦法

為加強藥品委托生產的審批和監督管理,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制定了《藥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規定》,自2014+10年6月0日起施行。現已發布。本規定實施以來,對委托生產藥品的要求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高風險藥品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有證據表明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監督檢查情況,采取警示、約談、限期整改、暫停生產、銷售、使用和進口等措施,並及時公布檢查和處理結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明文件,並對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本規定所稱藥品委托生產,是指藥品生產企業在暫時不具備生產條件和能力或者生產能力不足以保障市場供應的情況下,將具有藥品批準文號的藥品全部委托其他藥品生產企業生產的行為,不包括部分工藝的委托加工。

藥品委托生產時,委托方和受托方應當有書面的技術協議,約定雙方在產品質量追溯分析中的責任,保證委托產品的質量和委托檢驗的準確可靠。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責任、委托生產或委托檢驗的內容以及有關的技術事項。

藥品委托生產概述

1,藥品委托生產的概念

藥品委托生產是指藥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委托方)在暫時不具備生產條件和能力或者因技術改造不能保證市場供應的情況下,將具有藥品批準文號的藥品全部生產委托給其他藥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委托方)的行為,不包括部分工藝的委托加工。

2、不得委托生產藥品。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及其復方制劑;醫用毒性藥品;生物制品;多組分生化藥物;中藥註射劑及其原料不得委托生產。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監督管理需要,可以對不得委托生產的藥品進行調整;放射性藥品的委托生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3、藥品委托生產的審批和監督管理機關。

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全國藥品委托生產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委托藥品生產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條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藥品研制、生產、經營和吸毒人員的用藥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對為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延伸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藥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過,2006年2月修訂5438+0)第十三條:“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藥品生產企業可以接受委托生產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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