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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1、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壹)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總額達到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10余名中國公民出境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2.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代理賭博網站接受投註,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3.中國公民聚眾賭博,在我國境外周邊地區開設賭場,以吸引中國人和中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明知是賭博犯罪而為他人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信、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論處。

5.未經國家批準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6.有下列情形之壹構成賭博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壹)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出國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開設賭場罪是指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職業的客觀行為。

壹旦賭場正式開業並被部分人實際使用,則認定本罪既遂,與創辦人是否實際獲利無關。

如果賭場老板自行參與賭博,並且從事賭博的,可以考慮將本罪與賭博罪合並。

構成要件:1,侵權客體: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

2.客觀上講,就是提供賭博場所、提供賭博工具、資金、設置各種賭博方式等組織賭博的行為,統稱為“開設賭場”。這種行為還包括利用互聯網的快速發展開設賭博網站、代理賭博網站、接受投註的網絡賭博行為。

3.犯罪主體:壹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故意,壹般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經常參與賭博,目的是為了獲取金錢,而不是為了消遣和娛樂。當然,本罪的成立並不要求以營利為目的作為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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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法》第303條

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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