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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租的房子到期了,但是沒有提前通知房主,他要扣錢。這合理嗎?希望懂法律的人能幫忙。。

妳好:

根據您所描述的事實,嘗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回答以下問題,供您參考:

第壹,妳構成房屋租賃合同法律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應當按照合同和法律的規定履行。

第二:妳簽的租賃合同約定:

租期是六個月。房租半年付壹次。提前三十天支付下壹次租金。

因此,雙方應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三:租賃期限屆滿後,合同終止,雙方按照合同和法律規定履行義務。

《合同法》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所以妳們之間的合同是六個月的租期,期滿雙方合同終止。

第四:繼續使用並支付租金,對方認可的,視為租賃合同法律關系繼續,租賃期限無限期。

第二百三十六條續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定。

第五:根據妳的描述,合同解除後妳沒有續租。然後合同解除後,妳把租賃的房子退了,房東驗收後把妳的押金退了。

妳的合同裏沒有約定:如果不續租,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房東,那麽妳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解除合同。

第九十二條合同終止後的義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

第六:雙方應遵守合同,如有特殊情況,提前30天通知對方,協商解決。該條款不能理解為:不續租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房東,否則押金不予退還,視為乙方違約。

該條款主要是協商條款。為了解決問題,雙方在處理未知的不確定因素時應該互相協商。

最後房東說我們影響了他房子的繼續出租,把錢暫時扣下了。我們和房東* * *分攤了這段時間的房屋租賃費用,房東繼續通過中介尋找租房人,找到後返還押金。這是他的不當做法嗎?

租賃合同法律關系的雙方應當履行合同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享有合同和法律規定的權利。

如果沒有約定,就不能按照甲方的說法操作。

所以,妳可以主張退押金。如果不退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索要占有期間的利息。

以上觀點是根據您的描述和問題進行的簡單回答,是律師的個人觀點,供您參考!

河南鄭州曹景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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