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的法律,包括國際公約、國際慣例、外國法律或有關地區的法律,但必須是實體法規範,不允許選擇沖突法規範和程序法規範。
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最能反映合同特點的當事人經常居住地的法律或者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其他法律,如買賣雙方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訴訟標的所在地等國家和地區的法律。
當適用的法律是外國法律時,如果該外國法律的適用會損害我國社會的利益,則應適用我國法律。
二,國際貿易爭端的原因
在國際貨物買賣業務中,產生糾紛的原因很多,大致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1,合同是否成立,雙方對國家法律和國際貿易慣例的解釋不壹致;
2、合同條款不夠明確,雙方對條款有不同解釋,習慣上沒有統壹解釋;
3.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雙方無法控制的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雙方對合同能否解除或延期有異議;
4.買方未按時開立信用證,未按時支付贖單,無理拒收貨物,或未按時派船或簽訂運輸合同,買方負責運輸時指定交貨地點;
5.賣方未能按時或按合同規定的質量、數量和包裝交貨,未能提供合同和信用證規定的相應單據等。
第三,解決國際貿易活動中爭端的途徑
1,對賬
和解是指民事糾紛中的自訴人在法院判決前,可以與被告人通過自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經法院同意後,自訴人可以撤訴。
2.調解
調解可分為法院調解、仲裁處調解和群眾調解(即非訴調解),是處理民事案件和輕微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之壹。但是,調解不適用於涉及行政案件的糾紛。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經仲裁機構調解,雙方達成和解的,應當簽訂書面和解協議。群眾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團體的主持下建立的調解。這種調解沒有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反悔,他們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適用於壹般民事糾紛案件。
3.仲裁
仲裁是指仲裁機構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審理,並根據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協議作出判決或裁定。
4.訴訟
訴訟是指民事糾紛(包括國際貿易糾紛)、未經仲裁機構仲裁的案件、不服行政機關審查裁定的案件。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是關於國際貿易糾紛適用哪些法律法規的詳細介紹。在處理國際貿易糾紛時,壹般適用最能體現合同特征的壹方當事人經常居住地的法律,國際貿易糾紛可以通過國際仲裁等方式解決。如有法律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