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銷後可以重新辦理社保登記。
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繳費單位申請社會保險登記時,應當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並提交下列證件和資料:
(壹)營業執照、批準設立證書或者其他經批準的執業證書;
(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
擴展數據:
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四章註銷登記
第十二條繳費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並等情形的,應當及時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第十三條繳費單位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註銷社會保險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公告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註銷登記。
繳費單位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30日內,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註銷登記。
第十四條繳費單位因住所變更或者生產經營地址變更涉及社會保險登記機構變更的,應當自上述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辦理社會保險註銷登記,並到遷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第十五條繳費單位應當在辦理註銷社會保險登記前結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和罰款。
繳費單位辦理社會保險註銷登記時,應當提交社會保險註銷登記申請書、法律文書或者其他相關註銷文件,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辦理社會保險註銷登記手續,並交驗社會保險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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