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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的gp股東可以控制公司。

1%股東控制公司的方式如下:

1,協議控制法,壹致行動協議:創始人和所有新股東簽訂壹致行動協議,保證對公司的控制權,表決權:創始人和所有新股東簽訂代理投票協議,也可以保證自己對公司的控制權;

2.董事會要設計壹個控制法,在章程中規定創始人要占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席位,董事會席位的增加和新董事的產生必須經過創始人的同意,章程的修改必須經過創始人的同意。這樣,控制權也可以維持。

3.設計AB共享系統。AB股制度其實講的是投票權,同股不同權。a股是普通股,1股有1投票權,但b股1股可以相當於10甚至20投票權。我國公司法規定同股同權,雖然前段時間有個新聞說,對於壹些創新型企業,同股可以不同權。

股東的相關義務如下: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2.按時足額繳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

3.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利益;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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