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雙方同意變更後的撫養權,且變更對孩子的生活有利,可以通過變更後的撫養權協議公證進行變更。辦理公證時,雙方須提交以下材料:(1)雙方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離婚協議書;
(2)孩子的戶口本和出生證明;
(三)變更托管協議草案。
(2)變更子女撫養權壹般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變更裁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有下列情形之壹,壹方請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 * *因嚴重疾病或者殘疾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二)與子女* * *共同生活的父母壹方未盡到撫養義務或者虐待子女,或者與子女* * *共同生活確實對子女身心健康產生負面影響的;
(3)年滿10周歲的未成年子女願意與對方共同生活,對方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的變更理由。
如果隨孩子* * *生活的父母壹方被勞動教養、被逮捕、被投入監獄或長期出國,無法直接撫養。
離婚後,壹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或者子女到了可以辨認的年齡,提出與另壹方共同生活的,另行起訴。離婚後請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不涉及原離婚案件,也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的判決或對調解協議的更正,而是在處理原離婚案件中當時並不存在的子女撫養問題上出現了新的情況。因此,應單獨起訴壹個新案件。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84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
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二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判決。年滿八周歲的兒童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85條規定,子女離婚後由壹方直接撫養的,由另壹方承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用的承擔數額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原協議或者判決數額的合理要求。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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