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要對這場悲劇負責嗎?
機構扮演什麽角色?
在這方面,
上海法治報采訪了相關法律專家發表看法。
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劉認為:
首先,培訓機構教授的“俯臥式睡眠”課程對孩子來說本身就具有危險性,這是導致孩子死亡的因果關系之壹。第二個因果關系是孩子的母親沒有按照培訓機構的要求去做,而是在孩子下面鋪了被子,這也是導致孩子窒息死亡的壹個很重要的原因。
因此,事業單位作為法人組織,應當追究財產責任,並給予適當補償。另外,如果這個機構的行為超出了他行政許可的經營範圍,就是違法經營,應該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就母親而言,我認為母親有過錯,但不構成刑事犯罪。
在群裏給她提建議的媽媽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這些媽媽都是根據自己的經歷實事求是,只接受信中的參考是不負責任的。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劉賢權認為:
母親的行為,涉及刑事犯罪,屬於過失致人死亡。錯誤有兩種,壹種是疏忽,壹種是過度自信。這位母親聽到孩子哭鬧,和群裏的其他媽媽溝通,應該說已經意識到可能有問題,但最後還是相信應該沒什麽大問題,壹直沒有進房間查看寶寶的情況,這是壹個過於自信的錯誤。與此同時,這位母親沒有遵循該機構的指示。從目前的信息來看,她仍然放置了被子等物品,沒有盡到應盡的義務。所以,孩子的死亡後果,母親還是要負責的。
對於機構來說,可能不構成犯罪,但如果不具備相應的業務資質,則需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托兒之類的服務只能由有特殊資質的機構來做。培訓機構未經審批,或者審批時沒有明確這方面的內容,也涉及違法違規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但該機構應對其違規行為、之前的相關引導行為以及未及時在群內回答問題進行民事賠償。
對於群裏其他提供建議的媽媽來說,因為她們提供的只是自己的壹個想法,所以最終是否采納還是要由媽媽來決定。因此,他們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