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第七條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引渡請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能準予引渡:
(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請求國法律,引渡請求所指的行為構成犯罪;
(二)為了提起刑事訴訟而請求引渡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請求國的法律,引渡請求所指的罪行,可以判處壹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罰;如果為執行刑罰而請求引渡,尚未服刑的被請求引渡人的刑期在提出引渡請求時至少應為六個月。符合前款第壹款規定的多種犯罪,只要其中壹種犯罪符合前款第二款的規定,可以準予引渡。
第八條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引渡請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拒絕引渡: (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被請求引渡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機關在收到引渡請求時,已經對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作出生效判決,或者已經終止刑事訴訟的;
(三)因政治犯罪被請求引渡,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給予被請求引渡人庇護的;
(四)被請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種族、宗教、國籍、性別、政治觀點或者身份而受到刑事訴訟或者執行刑罰,或者被請求引渡人可能因上述原因在司法程序中受到不公正待遇;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請求國的法律,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純屬軍事犯罪;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請求國法律,在收到引渡請求時,因犯罪已過或者被請求引渡人已被赦免,不應當追究被請求引渡人刑事責任的;
(七)被請求引渡人在請求國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殘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處罰的;
(8)請求國基於缺席判決提出引渡請求。但是,除非請求國承諾在引渡後讓被請求引渡人在本人在場的情況下接受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