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明確了實施機關,劃定了管轄範圍。規定校外培訓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按照行政處罰權限實施,並分別規定了校外培訓和網上校外培訓的管轄。同時,根據中央《關於雙減的意見》精神,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校外培訓違法行為。
《辦法》明確了違法情形,規定了法律責任。依據《行政處罰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上位法律法規的立法權限,對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擅自開展學科隱形變異培訓、擅自舉辦社會競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培訓活動等違法情形和法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
《辦法》明確了處罰程序,提高了執法水平。註重與行政處罰法等上位法的銜接,結合校外培訓執法實踐,明確結案標準、調查權限、聽證信息、違法所得認定標準,努力規範校外培訓執法行為。
數據擴展:
校外培訓是指在中小學以外對中小學生進行的非學歷教育和培訓,包括利用課余時間對學生進行德育教育、普及科技、文藝、體育等方面的知識。,並培養實用技能和技巧,幫助發展他們的各種興趣、愛好、特長、智力和創造力。校外培訓是學校教育的補充,不能也不可能取代學校教育。
培訓的性質:
學校是教育的主陣地,學生主要通過學校學習各種文化知識,實現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校外培訓是學校教育的補充,不能也不可能取代學校教育。
有效指導:
要有效緩解學生家長的培訓需求,應規範校外培訓,推進高考制度改革,建立多元評價體系,扭轉教育分層、學校分三六九等做法。此外,要切實把職業教育建設成為與普通教育平等發展的教育類型,促進公共教育資源平等配置,促進高中階段教育多元化發展。
只有這樣,才能疏堵結合,讓“雙減”真正減輕學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緩解全社會的教育焦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