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判決後,債務人仍拒不還款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強制措施依法強制執行,甚至對他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行為進行處罰:1。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2.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財產。3.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簽發搜查證,對被執行人及其住處或者財產隱匿處進行搜查。4.迫使被執行人加倍支付債務的利息或者遲延履行的價款。5.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也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6.被申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7.被申請人拒不履行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生效判決、裁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稱為“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